景觀師專業認證辦法 (含換證辦法)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景觀師專業認證辦法-含附件景觀師換證申請書 文件下載】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景觀師專業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 0年十月二日第十屆理監事會議 修訂通過)

一、專業認證目的

政府推動公園綠地法及景觀法至今仍不見法制化成果,國家環境改善進程緩慢,實與景觀專業制度和執業制度未能建立有關。景觀專業在近數十年的成熟發展後,專業認證除了美國早有ASLA的制度,日本近來亦有RLA制度,鄰近的中國景觀專業養成亦積極奮進,不僅將景觀科系羅列為十大熱門科系之一,且擬提升景觀師證照層級。反觀國內景觀法及景觀專業證照推展仍有變數,因應國際接軌即將產生境外制度化專業衝擊,並可能排擠國內景觀市場迄無專業制度的問題,景觀專業認證工作已刻不容緩。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基於前述考量,乃積極整合景觀專業界資源及建立資料庫;推動專業認證計畫,短期內將可為初具工作經驗者建立專業標章及努力目標,且有助於未來景觀技師國家考試辦理,將來其成效可影響公部門高考或景觀技師考試方向,亦將廣及私部門專業人員的聘任指標條件。此專業認證檢覈通過後頒予「景觀師」認證證書,未來擬對外推展,俾能填補國家制度未及之專業自律功能。

二、專業認證機制

(一)專業技術培訓與提升委員會

  1. 委員會成員:

由理事長代表邀聘學者專家(不限定是學會會員)擔任召集人,並協助邀聘委員4人,組織成立「專業技術培訓與提升委員會」。委員會人數依需要增減之

  1. 委員會任務:
(1)景觀師專業認證制度與辦法之研議、擬定及修改
(2)景觀師專業培訓辦法與課程之研議、擬定及修改
(3)組織與遴聘「認證考試委員會」委員
(4)專業認證考試結果校核
(5)認證與換證
  1. 委員會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以三年為限,理事長依需要增減並經該屆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二)專業認證考試

  1. 考試說明:

本專業認證考試,係提供基本職能測驗之學科、術科考試,「通過」考試者,本會即認定其符合景觀專業執業基準,並由本會頒予「景觀師」中英文對照資格證書。

  1. 報考資格:

需為本會會員,並有相關工作經驗5年以上(含),且目前持續景觀專業工作者。

  1. 考試方式:

由「認證考試委員會」委員依「景觀專業認證考試執行辦法」進行學科與術科測驗。

  1. 成績保留:

各該屆考試若考試科目未全數通過時,該屆考試通過之科目可保留兩年或至下二屆考試。參加考試者,僅就未通過之科目進行考試,俟所有科目皆通過後,由本會授與「景觀師」證書。

(三)平行換照

本會會員若已取得國外景觀證照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會「專業技術培訓與提升委員會」審查核可,並經該屆理監事會確認後,直接授與「景觀師」證書。
與本會相互承認之各國同級學會所辦理之景觀專業證照,經本會公告者,本會認證之景觀師,可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各該學會審查核可後,直接取得各該學會認證之專業證書。

(四)證書有效年期

經本會授證之景觀師,其認證效期以1年為原則,有效年期可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增減之。

三、景觀師持續培訓

本會將提供年度性進修課程及專題演講,並推薦會外適當進修培訓機會,景觀師獲頒證書後,每年均需完成換證門檻,每1年經核報後得確認證書有效性。

 

四、景觀師換證方式

(一) 辦理期限

領有本會認證之景觀師,應於證照有效期間 (以下簡稱效期) 屆滿日之一個月前,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 若因故未於期限內辦理者,須於期限屆滿日後30日內以書面辦理展延,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 換證門檻

每年度累積40積分:景觀師於申請換發證照前,需取得與相關之訓練積分證明,每年期累計達40分以上。若每年期未達40之積分,景觀師須書面通知本會將不足之積分增併入下一年期之積分數計算。

(三)換證檢視文件

景觀師申請累計積點及換發證照,應為當年度已繳費之有效會員,並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格式見附件一
  2. 原證照影本。
  3. 自行參訓之相關訓練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 積分規定

所稱訓練證明文件,指景觀師參加下列與景觀有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

  1. 參加本會常年年會或臨時會員大會者,每次積分四十分。
  2. 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授課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二十分為限。
  3. 參加其他經本會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與訓練有相同效果之培訓或活動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二十分為限。
  4. 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專業訓練課程取得證明者,每小時積分十分。
  5. 參加國內外景觀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經本會認可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習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6. 受邀並出席參與本會理監事會議或常務理監事會議,每次積分二十分。
  7. 參加公部門教育訓練課程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二十分為限。
  8. 擔任公開國內外競圖評審委員,每次積分二十分。
  9. 於國內外專業期刊發表著作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著作每篇三十分,作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翻譯每篇三十分,譯者二人以上者,亦平均分配積分。
  10.  於學會網頁發表著作或針對國內外景觀環境發表專業看法,建言等,每篇五十分(惟發表內容不得抄襲,轉載,若有觸犯智慧財產權之虞,作者自行負責);對於學會活動訊息、專題及活動花絮發表迴響,每篇二分。
  11. 擔任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師)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五) 積分報列責任

  1. 景觀師於參加非本會主辦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後,應儘速檢附訓練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
  2. 景觀師於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項訓練課程及會議者,由本會依簽到記錄主動登記積分。

(六)景觀師資格之效期

  1. 景觀師資格需建立於持續為景觀學會有效個人會員。
  2. 若因景觀師證書有效年期超過期限因而失去景觀師資格者,在仍為有效會員條件下,應提出換證前一年內補足前項所列規定積分並提出證明申請換證者,經專業技術培訓與提升委員會(或理監事會)審核同意即可恢復其景觀師資格並補發證書,有效期由申請核可日起至該年度為止。
  3. 若因超過景觀師證書有效年期期限失去景觀師資格,且並非持續有效會員者,需先完成以下事項:(1)    辦理恢復景觀學會之會員資格,並補足中斷未繳納之會員會費。(2)    補足中斷未如期換證之各年度積分,惟含該申請年度起至多溯補三年度之總積分數。滿足以上兩點條件,經提出申請及積分證明等,經專業技術培訓與提升委員會(或理監事會)審核同意即可恢復其景觀師資格並補發證書,有效期由申請核可日起至該年度為止。

五、景觀師專業認證辦法如有增刪修定,將公告於景觀學會官網,請隨時上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