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景觀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提昇會員之景觀專業素養,建立景觀專業制度,並促進大眾對景觀的認知。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下:
○○省(市)縣(市)景觀學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景觀專業知識及景觀教育,推廣景觀意識及永續環境使用之觀念,舉辦景觀專業活動,出版相關刊物。
二、提供景觀規劃、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等相關服務事項。
三、推動國際間景觀組織之交流及合作。
四、推動國家景觀師考試制度之建立及景觀專業人事任用制度之執行。
五、提昇國內景觀顧問公司之專業地位及服務品質。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為本會認可之大學景觀系、所(含造園)畢業,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專任景觀工作達五年至七年以上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從事景觀事業之教育、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之機構,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學生會員
凡正就讀於本會認可之大學景觀系、所(含造園)或相關科系之在校學生,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四、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或景觀事業有卓越貢獻,經理事二人提名,理事會三分之二之理事通過者,得為名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有興趣並贊助者,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本會會員入會之審查由理事會另訂之。(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名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三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職務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專職之祕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日常會務,並得置副祕書長一人至二人以襄助祕書長。
一、祕書長及副祕書長為專職,以維持本會之正常運作,祕書長之任免需由理事會通過,並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二、祕書長下得依業務需要而設立不同之組、室。組、室各置主管一人,組員若干人。
三、本會祕書長、副祕書長及專職人員之任免述薪、保險、退休,各組室之組織及職掌另訂施行細則規範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一)會 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三)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會 員--新台幣貳仟元
(二)學生會員--新台幣捌佰元
(三)團體會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者,該團體所屬之專任員工三名可享個人常年會費減半之優惠。
繳納新台幣貳萬元者,該團體所屬之專任員工十名可享個人常年會費減半之優惠。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內政部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前報內政部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內政部)。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本會83年9月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3年10月29日台(83)內社字第8325585號函准予備查。

註:審察施行細則如下:

■個人會員:大學景觀系、所(含造園)畢業,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專任景觀工作達五年至七年以上者。
五年所指對象為:大學相關系、所畢業者。
七年所指對象為:專科、高職相關科系畢業者。

■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入會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任一項:
(1)公司股權有50%以上(51%)屬於景觀專業人員。
(註:景觀專業人員指符合景觀學會個人會員資格者)
(2)公司內部有五人以上(含五人)為景觀學會個人會員,但三年內將再行審察此類公司,屆時景觀專業人員需擁有該公司30%以上之股權。
(3) 200人以上之工程顧問公司,目前有5人以上之景觀專業人員。但三年內將再行審察此類公司,屆時該公司需將景觀單位提昇至少至2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