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景觀美質評估技術規範建置案草案研商公聽會簡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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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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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評估技術規範(草案)

一、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景觀評估技術規範。

二、 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其景觀評估作業應依本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辦理開發行為景觀評估技術規範操作時,應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內容規定辦理。

四、 景觀評估技術規範操作主要針對開發行為所在位置與其可能影響之周圍環境,造成視覺景觀上之變化及影響進行調查與描述,其內容應包括:(一)景觀現況調查;(二)景觀現況分析;(三)景觀影響預測。

五、 景觀評估作業步驟、項目及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景觀現況調查,其操作項目包括:開發行為基礎資料說明、開發行為之景觀調查範圍說明、開發行為之景觀調查範圍景觀資料調查,景觀現況調查時間/頻率說明、景觀調查資料來源取得說明等內容,請依照景觀評估技術規範附件一內容辦理。

        (二) 景觀現況分析,其操作項目包括:可見視域範圍調查與分析、景觀控制點選取、景觀現況分析結果,請依照景觀評估技術規範附件二內容辦理。

        (三) 景觀影響預測,其操作項目包括:開發前、中、後視覺景觀模擬、開發前後景觀變化程度操作、景觀影響預測,請依照景觀評估技術規範附件三內容辦理。並應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之規定,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書相關章節,提出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六、 各類型開發行為,須進行完上述(一)景觀現況資料調查項目後,確認開發行為因所在區位或開發行為特性與景觀無顯著關聯者,得免進行上述(二)、(三)相關項目之作業。但須敘明理由。

七、 本技術規範公告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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